慎言“封杀”
见过这类报道,众娱记为报道一当红明星,早早在现场翘首以待,该明星却千呼万唤不见踪影。众娱记大怒之下,集体约定:等明星现身之时,不拍照,不报道,干干脆脆地来他个封杀冷处理。
又闻,某一颇受观众好评和喜爱的明星,由于种种原因与某电视台闹了个别扭,这家电视台愤而决定,将该明星的有关演出等相关活动报道一律封杀。
封杀对于演艺界及各色公众人物来说,其后果极其严重。一旦封杀,就意味着媒体将采取强制手段封闭、切断这些特殊从业者频频露面、出镜的机会,断了其得名获利的坦途,其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变得极其狭窄,极有可能使其从此陷于自生自灭状态,在许多情形下,几乎等同于被判处重刑,其生命价值也就很难谈得上了。
众娱记愤怒之情的产生,直接原因是感觉遭到了冷遇,蒙受了轻视之辱。从初衷来看,众娱记本来是准备抢他一堆猛料,拟在版面和时段中好好让明星风光一番的。有此心态,自然会早早前去争先占据了有利位置,自然是抱着极大热情的。孰料,如此热情竟被兜头浇上一盆冷水,其滋味之难受也就是不难想见的了。这真令人困惑。明星来迟,作为记者,心中本来应该多打几个问号:是否明星有意耍大牌?是否有特殊原因导致来迟?是否主办者组织安排有误所致?等等。想到这几层,记者大概是不会贸然封杀手中的笔和镜头的。更应该特别强调的是,明星即使真的耍大牌,记者也应该牢记职责要求,真实地报道所见所闻,或在客观报道的基础上表明自己的态度,对之采取或轻或重的批评,何来封杀之举?
第二例中,明星得罪媒体的原因,我们不妨也想得复杂些。譬如,明星许是对该媒体有大不敬之举,许是对该媒体有关专栏、节目不屑,许是得罪了某一处于关键位置的把关人员,等等。但不管是哪种情形,似乎都是难以公开摆在桌面上的东西,都属远离工作、远离艺术的“私怨”。以此作为痛下封杀之举的根据,实在是说不过去啊。
当然,我们不能简单地对封杀之举一概加以否定。对于新闻宣传来说,在许多情形下,封杀是绝对必要的。譬如,对于反动的、腐朽的、格调低下的东西,我们的宣传阵地就要毫不留情地将其拒之门外,将其剔除出去。然而,对待封杀必须慎之又慎。因为媒体这一宣传阵地是党和人民的,不是哪一家小团体或哪一个人的工具。上文两例中,封杀已属因私误公,挟私而害公之行为,说它们有违新闻职业道德大概不算过分吧。
(2003年第2期中国记者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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